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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性质主要以宏观性社会本位性为主,其主要特征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而我国的烟草行业的实质是计划垄断行业,产、研、供、销都在国家计划管理之内,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其主要性质一半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另一半是属于生产企业。烟草行业一直把国家利益至上作为行业的价值追求,其上的一切特征与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特性相符合,这些特征也决定了我国烟草行业采购工作必然要遵守该法的规定。2012年12月31日,烟草行业为加强对服务、物资、工程采购的监督与管理,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依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印发了《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以下简称313号文),此后,烟草行业采购工作一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但因烟草行业的社会作用、组织架构、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与政府机关有显著的不同,造成了在具体采购工作的实践中,发生了一些与《政府采购法》潜在的冲突,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政府采购法》的制定目的、原则及方式等方面看,并没有因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在采购方面以特殊的权利赋予烟草行业。所以,烟草行业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渐探索寻找到烟草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与《政府采购法》灵活巧妙结合点,既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严格的限定烟草行业的采购活动,又最大限度的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所需的物资提供高效经济的保障。但在探索和实践的同时,因烟草行业体制等相关问题在采购方面逐渐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暴露,致使烟草行业在采购中必须面对法律的不适应性。此篇论文主要是,总结烟草行5年来在采购工作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及采购方式,例如通过法定性方式,即:询价、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使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公平竞争性、法定性及程序性与烟草行业采购工作的经济性、高效性及多样性相匹配,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烟草行业的目的。因国外的烟草行业在体制、组织架构等方面与我国有很大不同,所以在烟草行业的采购工作中也没有同我国类似的做法,本文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及文献广泛参考,主要依据是国内现有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与本人亲自参与的烟草行业采购项目的实践经历相结合,从制度、法律等相关角度去探讨、分析烟草行业在采购过程中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从而找到烟草行业在具体的物资、服务及工程采购过程中适合法律规定的双赢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