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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商业社会,几乎“无担保,无交易”。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附属性担保方式因其本身固有的价值缺陷而不能顺应新时代商业的需要。在“效率优先”理念的推动下,国际经济交往各方当事人都不仅要求有效地促成交易,而且对违约的救济也开始追求高效率。作为一种新型的人的担保形式的独立担保开始被逐渐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与融资实践中。独立担保独立于基础交易,使债权人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得款项而不问基础合同是否真正存在债务人违约,从而被誉为“手中现金”。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能的金融支持工具,较见索即付保函更为广泛地应用于金融和商业活动之中,并且经常涉及到见索即付很少遇到的做法和程序,例如,保兑、为银行自身开立等等。我拟从分析独立担保的概念、起源、独立担保的功能及具体运用形式等方面入手,逐步深入探究独立担保的结构、法律关系以及独立担保各当事方的风险分配,从而引申出独立担保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研究。为了更充分地揭示独立担保的精髓,我从追溯信用证的独立性着手,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对独立担保的观点对独立担保的独立抽象性的内在价值机制进行分析和研究。独立担保的诞生相伴随的是因其独立抽象性而衍生的欺诈,受益人为了不正当地获得索款,在约定的违约情况尚未发生、基础合同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等情况下慌称债务人违约甚至伪造相关单据而向担保人索款,这就形成了独立担保的欺诈。从西方的司法实践来看,西方国家普遍承认欺诈例外,并规定了禁令颁布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受益人发生欺诈的情况下向法院举证并申请禁令禁止受益人向银行索款或禁止银行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法律界和银行界在寻找独立担保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之间的平衡时,因各自的出发点和关注之处的差异,而出现几乎相互对立的局面。鉴此,我将力图阐述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之间的合理关系,进而分析在各种情形下的独立担保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机制。该文最后对中国现行的独立担保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从法律理论及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等不同的角度揭示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实践存在的种种弊端和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借鉴各国的法律实践和国际社会的有关公约与惯例并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出可行的独立担保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