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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宪政与刑事法治这两大宏观命题展开讨论,并重在揭示两者之间有机互动的内在关系。宪政意味着必须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因此,人权保障就是宪政最高的、核心的价值目标。而这一价值目标必须落实和体现于部门法的制度构建与实际运行之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事法。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治亦是通过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来实现人权保障的,这无疑是和宪政的旨趣殊途同归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人权保障方面形成了共同的契合。笔者也正是希望通过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来深入揭示宪政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为此,本文通过理论论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并充分运用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宪政、法治、刑事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等诸多概念范畴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解和剖析。由此得出结论,宪政是实现刑事法治的根基,宪政的价值理念必须影响和渗透到刑事法领域之中。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刑事法领域内才能确立起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同时,宪政的价值蕴涵也正是通过刑事法的完善而得以体现的。
本文共分四章:
在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问题,指出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探讨宪政与刑事法治相互关系的重要性。并概述了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范围、思路和方法,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可行性的基础。
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宪法与宪政、法治与刑事法治、人权与人权保障等几组相关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首先是宪法与宪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当然,有了宪法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宪政。宪政包含着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其中,民主、法治、人权乃是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那么,一部符合宪政标准的宪法应该是能够体现上述基本要素的良宪。其次是法治与刑事法治。法治有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之分,形式法治论是在反对人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但形式法治论仅是满足了法治的第一层内涵,并不代表法治的全部。真正的法治应当是承载着特定价值内容的实质法治论。实质法治论认为法治除了意味着“法律之治”外,更重要的应当是一种“良法之治”。对于“良法”,主要表现为正义之法、权利之法和进步之法。刑事法治是法治的下位概念,其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治原则的指导,同时刑事法治必然要体现出法治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等实质内容。因此,刑事法治就意味着刑事法领域内的“良法之治”,具体而言,刑事法治的内涵包括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等诸多内容。最后是人权与人权保障。通过对人权的含义和内容进行阐述可以得出结论,本文所言的人权主要是指法定权利范畴之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人权不仅要被确认,更重要的是要受到保障。因此,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确立人权保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确立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第二章着重论证宪政作为刑事法治根基的合理性。在本章中,首先辨析了宪政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宪政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宪政所强调的“宪法至上”的原则和理念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其次,宪政所要求的限制政治权力的内涵要得以体现,离不开法治。再次,宪政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而刑事法治又是法治的下位概念,那么刑事法治应当承载法治所要求的价值内容,即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领域,限制权力主要是指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主要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限制刑罚权正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服务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内在关系上也是高度契合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契合点就在于人权保障。但深入解读宪政与刑事法治内在关系并不应当仅仅停留于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上,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延伸,从而得出宪政是刑事法治之根基的结论。为了论证这一结论的合理性,有必要对古今中外宪政和刑事法治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和比较,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教训,同时对照刑事法治的相关内容,揭示其背后的宪政意义。
第三章主要探讨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治中的定位以及刑事法治中所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的具体内容。首先人权保障应当作为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存在,在肯定这一前提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法治中究竟应当确立怎样的人权保障机制。通过前述内容的阐述,以及结合对相关国家立宪内容的考察,不妨得出结论,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必须受到宪政的指引。因此,刑事法治中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应当重在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可以说,刑事法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应当是最强有力的。
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的落脚点,即探讨如何具体实现宪政下的刑事法治。本章首先通过刑事个案分析的方法揭示了目前我国刑事法领域内人权保障的现实状况,并由此指出了我国刑事法治难以真正建立和发展的症结所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宪法指导与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确立比较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而实现刑事法治尝试进行精良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刑事法的合宪性问题,具体包括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两个方面。就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而言,重在探讨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等几方面问题。就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而言,重在探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的纠正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等几方面问题。其次是关于刑罚制度的调整,一是从保障生命权的角度探讨对死刑的控制问题,具体包括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二是从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探讨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具体而言,是从重刑结构逐步向轻刑结构转化,从而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再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人权保障问题,主要对如何完善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沉默权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探讨。最后是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和解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两大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