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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当中,屡屡出现为索债而非法绑架、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对此类型案件究竟如何准确对案件定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争议和不同的案件处理。笔者拟通过宋某等非法绑架、拘禁被害人张某一案的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类似案件准确定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和借鉴。宋某等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一案是此类为索债绑架案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宋某等为了索要债务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非法绑架、拘禁的行为,索要明显超出债务实际数额的财物,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确定罪名,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在对本案的处理中,对本案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被告人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二是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围绕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另一种意见是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有一种观点是被告人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通过结合相关法理和案情区分两罪的界限,对二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其一,宋某等被告人行为应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不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以索债为目的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而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非法绑架、劫持他人;其二,宋某等被告人行为并非构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其理由为本案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仅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单一法益,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一罪,不另构成绑架罪,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此案的正确裁判对有效遏制这种不当行使财产权方式而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犯罪事件,使刑罚发挥其应有保障功能,实现其最终目的,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