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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律在基层不断得到普及,使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基层,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普遍适用。兼具稳定性和普遍性优点的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适用的过程中,民族地区因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使法律的缺点不断凸显。传统习惯法因来源于村民日常生活而让村民易于熟悉和掌握,而法律的严格程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长期适用的过程中,给民族地区村庄的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村规民约部分内容来源于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这一特点让村民熟悉和易于运用,在农村的社会秩序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文化基础。民族地区的村委会的组成成员由村民根据选举法选举产生,因此与村民有密切的联系,在运用国家法律维护村寨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委会在工作中交替使用和综合运用民间法和国家法,让村规民约更容易得到民众的遵守和运用,且经过由村规民约调整的村民的纠纷也容易得到修复,对维护乡间传统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法律尚未完全控制乡村秩序的阶段,民族习惯法尚未完全消退的时期,研究具有民族习惯法内涵,又得到国家支持和认可的村规民约,让传统习惯法在新的意义上,成为现代文明所包容的文化。法律在基层不断推进,民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但因法律本身的特点和民众法律素质的关系,对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从传统向现代思维转变的过程,需要在传统的半熟人社会中的传统社会关系下,注入民主与法治的新鲜血液。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的研究与剖析,让村规民约维护少数民族地区优良的社会秩序和依法治国的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族是我国具有文字的重要的少数民族,其历史发展使其具有浓郁灿烂的水族文化和独具特色的水族习惯法,其所在的三都地区的村规民约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在新常态下,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内容和作用进行剖析,不仅可以让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庄治理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有着新的意义,也让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完善和发展方面提供重要价值。本文分为引言和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采取措施,研究对象的选择。第一部分为村规民约的概述,将对村规民约的定义和属性进行分析,介绍村规民约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介绍三都水族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内容,将从法律法规对村支书和村委会的规定进行分析,进一步从三都水族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影响三都水族村规民约的主要因素、三都水族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进行分析。内容方面通过介绍村规民约在森林保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防火、公序良俗、公共事业等方面内容,并针对村规民约在水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过调查中的实例,提出村规民约中的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三都水族村规民约在纠纷中的解决存在的问题,将从三都水族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适的问题进行展开讨论,描述存在的冲突与互补,打造国家法律与具有习惯法的水族的村规民约为共创法治社会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解决三都水族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从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加注重水族的坏境,让村规民约真正接近水族社会的传统文化,能够得到民众的自觉遵守。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规范,维护村庄良好秩序;第二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村民纠纷的解决,丰富村民纠纷的解决方式。第三发扬基层民主治理的作用,让村民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享受到民主和法治发展带来的成果,自觉履行自己制定的契约,成为村规民约的制定者和践行者:第四发挥村规民约对民族事务的治理的作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高效地处理民族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