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是引领市场创新的重要力量。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日益增长,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本质为私权,对其保护应当立足于保护私权,同时兼顾公序。只有实现个案中权利人的私权保障,使权利人受到的伤害得到弥补,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公序的目标。当前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颇具成效,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保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首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脆弱性以及当前保护形势的复杂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障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对知识产权实现全面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有所忽视,刑事司法功能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关注犯罪者的权利保护上。而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主的现代司法理念赋予了刑事司法新的功能,即最大程度的弥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努力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障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其次,总结了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政策进行简单梳理,对于当前保护机制以及司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归纳刑事诉讼法中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其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可适用性。再次,着重分析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的结果以及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和检察院的调研情况,总结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率低、自诉率低、司法移送率低、刑民交叉机制存在矛盾以及和解制度适用存在困境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当前保护的总体要求,提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原则以及保障权利人参与、完善自诉制度、化解刑民交叉矛盾、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