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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性身份证人系与一般身份证人比较而言。敏感性身份证人是指在满足证人适格性的条件下,因为身份的特殊性其证言能够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一类特殊证人。敏感性身份证人一般具有特殊身份、取证过程隐蔽、适用特定案件、证言证明力强、作证具有危险性等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线人、记者、卧底、警察等群体。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制度具有制度构建上的必要性、保护范围上的必要性、保护措施上的周密性等主要特点。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针对特殊身份的证人保护制度,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身份进行了区分,并且针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了程序法上的重点保护。这些国家由于有完善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较高。反观我国,在立法上,虽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其条文过于简略,对相关主体、内容、形式和保障措施规定得不够系统全面,对于实践中的操作助益不大。在司法实践中,敏感性身份证人并没有得到有效重视,尽管各地出现了诸多改革尝试,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体系的方案规划与条文设计。在理论研究上,目前学界对于证人身份问题似乎并没有给以应有关注,在与敏感性身份证人相关的制度研究方面,仅仅限于一些特定保护方式(如隐蔽作证)等,缺乏对该制度全面细致的探讨。因此,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我国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亟待重新构建完善。在我国建立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制度确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就其必要性而言,建立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惩罚犯罪的题中之义;是弘扬法治精神、强化全民法律意识的必然选择。就其可行性而言,其一,敏感性身份证人出庭作证价值较高,只要构建起完善的保障制度,他们是愿意出庭作证的;其二,我国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一般性证人的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这为建构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其三,一些法治化程度较高国家在证人身份划分与重点保护方面的经验可供参考;其四,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供借鉴。基于上述,本文认为,我国敏感性身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构,既要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同时更要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综合考量各方面情况,作出较为合理的机制配置与制度安排,建构起包括审前程序、审中程序、审后程序在内的系统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