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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在我国重建之后,律师行业发展之蓬勃令人侧目。执业律师总人数已超过30万,最近十年更是保持着年均9.5%的增速;律师事务所纷纷成立,全国达到2.5万家。在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不仅意味着国家和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更意味着国内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法律工作者中唯一的非官方工作者,律师连接着普通群众和官方司法工作者,整个群体受到的媒体关注不言而喻。那么媒体对于律师这一特殊群体的普遍关注以及在时间维度上对该群体的延续性报道,将会塑造怎样的律师媒介形象?笔者选择三家报纸媒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为研究样本,运用内容分析法对律师群体的相关报道进行分析,并以框架理论为基础,探讨不同报纸媒体对律师媒介形象的建构差异。研究发现在总体维持正面塑造的大框架下,《人民日报》的框架与律师相关政策高度相关,在人物塑造上采用正面典型的框架,不涉及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法制日报》的框架与《人民日报》类似,政策框架与典型人物框架并举,除此之外许多文章以律师具体事务为主题框架,并且不避讳律师的反面信息,在这些框架下《人民日报》与《法制日报》中律师整体形象呈现出以往正面典型人物“高大全”的特点。《南方都市报》的样本中多采用个案框架,采用政策框架的数量不若采用个案框架的多,对于律师的负面信息也大胆呈现,个案框架则更注重律师平时的工作状态,这种处理案件时以当事人为出发点的形象对于报纸受众有较高的实际意义,而通过负面新闻所建构律师负面形象也使得《南方都市报》中的律师媒介形象更立体化。接下来研究对念斌案进行个案分析,分别对不同话语主体对媒介形象建构的差异性进行比较与思考,发现三家报纸的话语主体对于念斌案的建构依旧承接于律师新闻的大框架之下。在明确了框架与媒介形象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后,笔者借助休梅克的五等级模型对框架的生成机制做出思考。其中社会制度层次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等宏观内容而成为了控制框架生成的“看不见的手”,而其中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框架生成的思想基础,新闻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则是框架生成的经济基础。市场与政府在框架生成过程中存在着较多来来往往的互动,构成了影响框架生成的中观层次。个人与组织则是对框架建构有具体而微观控制力的“具体的手”。厘清框架生成机制后,笔者从新闻建构的视角出发,对媒介形象与社会真实的问题进行讨论。舒茨说过,社会真实的“正身”是无法验明的,重要的是要追问真实根据何种规则建构。框架文本是在社会意识形态、媒介组织和传播者价值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和作用下生产的,它与社会真实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并不是社会真实镜子式的完全反映。在此基础上而形成的媒介形象,其实是作为一种被建构的真实而存在,而这种建构总是需要符合一定的利益需求,这就是媒介形象天然的意识形态属性。在这个意义上,三家样本报纸总体上依托政策框架、正面框架建构的律师媒介形象,可以理解为为了符合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而建构的律师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