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性权利的刑事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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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男性遭遇性侵犯案件大量涌现,而我国在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我国强奸罪的对象限制在女性,强奸罪的主体限制在男性;猥亵罪的对象限定在女性及未满14周岁的男性,所以对男性被性侵犯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保护男性的性权利,这一立法的空白,使得大量的男性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草案第十二条拟将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扩大了该罪的扩大适用范围,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立法进步,但是与男性性权利保护息息相关的强奸罪却没有变动,那么男性被强奸该怎么办?男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不断地发生,施暴者中不仅有男性,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件也是频频上演,男性遭到性侵,不仅会给男性的身体造成重大的创伤,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而且会给受害人的心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容易诱发报复性犯罪。给予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刑法目的的要求。我国强奸罪的立法不足主要在于:1、女性主体的缺失,受男女的性别差异、生理差异等影响,人们认为男性更强大,不容易受到性侵犯,故将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实践中女性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的处理缺乏立法依据。2、犯罪对象过于狭窄,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使得男性的性权利无法得以保护。3、我国刑法对“性交”定义的界定过于保守,强奸行为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行为,而口交、肛交及异物性交行为则不属于性交的范围。本文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区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经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均未对强奸罪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出性别上的限定和区分,对男性的性权利给予充分而平等的保护。再结合我国刑法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建言:1、扩大强奸罪的主体,增加女性主体。2、扩大强奸犯罪对象的范围,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之中。3、扩大我国刑法中“性交”定义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对强奸罪进行修改完善,以实现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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