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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国家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力量,我国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决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其中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中,由监察委员会负责立案调查。进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普通公民犯罪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监察委员会负责的局面。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于监察委员会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进行法律监督。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还未及时进行完善修改,而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又处在有序的行使中。因此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现状,检察机关应完善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法律监督。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分析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研究。首先应从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概念、范围和内容三个方面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的立案权和调查权进行监督以及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接下来通过从理论上权力制衡视角、国家立法视角以及司法实践的视角得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价值。进而得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障碍主要为立法障碍,使得检察机关在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行使监督时无法可依。最后得出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构思。主要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具体到增设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监督的规定,包括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派驻常驻的检察官进行立案监督,建立网络机制,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此外还需新增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监督的机制,派驻常驻检察官监督监察人员的调查行为,明确在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后,监察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其次考虑到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建议监察委员会在对被调查者采取有关人身、财产的调查措施时应征得检察机关的书面许可;最后细化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制,建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设立初审程序,通过初审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据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事实是否基本清楚,证据是否基本充分,此外还建议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次数等。以期能够通过上述措施,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