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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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迅速蔓延至各大互联网平台,诸如京东、阿里等综合购物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腾讯360二选一、美团饿了么二选一等现象屡次出现,严重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正当利益,也冲击了行业的竞争秩序与运行环境,确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制。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其纳入其中,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规制路径。由此,为构建统一的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路径,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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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迅速蔓延至各大互联网平台,诸如京东、阿里等综合购物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腾讯360二选一、美团饿了么二选一等现象屡次出现,严重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正当利益,也冲击了行业的竞争秩序与运行环境,确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制。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其纳入其中,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规制路径。由此,为构建统一的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路径,应从基础理论着手,结合具体案例剖析现有的规制困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法规制体系。本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概述。首先以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基础理论作为出发点,介绍了此类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明确该行为是优势主体不合理地利用相对优势地位产生的,在分析并认定此行为时应当坚持四要件模式。其次,从法律属性层面入手将这一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加以调整。最后,从保护个体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层面论证了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之困境。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合现有竞争法规制现状,揭示我国对互联网行业这一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困境所在,即法律规制路径不明确,未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第三部分是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路径比较研究。通过分析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所采用的竞争法制度模式,归纳总结其异同之处。在此基础上,以我国具体现实情况为出发点,认为采用域外的反垄断立法模式规制此类行为确有不妥,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此类行为。第四部分是互联网行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体系重构。首先提出应当在宏观层面上构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并且论证了采用这一路径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其次从规定认定因素、明确表现形式、完善法律责任三个维度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制内容。最后,从规制主体以及配套制度设计层面构建规制体系,为有效规制这一行为提供制度基础,保障互联网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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