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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是由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罗恩(Ronan)首次提出的。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文试运用法学、会计学、保险学等相关理论,提出在我国创设财务报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围绕这一目的,首先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进行梳理,然后对其内容和特点进行阐述,以为后面的理论分析奠定基础。再次,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对基本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损害赔付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的阐释。最后从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相关环境提出协同措施。文章的逻辑结构顺从该思路,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引入及对我国的启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源于美国,其是伴随着财务欺诈和审计独立性的缺失而产生的。先回顾了典型的财务欺诈案“安然事件”,从中揭示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接着就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我国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文首先从制度本身运行机制出发,分析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条件下保险公司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再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此制度下投资者、审计人员、上市公司和政府等相关利益群体均可获得较大的收益,此项创新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我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将财务报表保险的已有理论与我国保险市场运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按照保险理论要求,构建出一个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框架。
第四部分:加强相关制度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协同。这部分分别从法律、保险、证券等角度提出改进措施,为发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最大功效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