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显性语篇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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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法律语域,《民法典》语篇中的指称衔接、结构衔接、逻辑衔接和词汇衔接等四种显性衔接方式有着各自的应用特点及动因,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民法典》语篇用词准确、简洁经济、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语义连贯等语言特点和客观平实、庄严肃穆等言语风格特点。在指称衔接方面,指示指称、人称指称和比较指称的使用频率都相对较高。在指示指称中,近指远多于远指,这能在更大程度上避免指称意义的含糊不清,从而保证《民法典》语篇在语言表达上的准确严谨,此外,指示指称在指称内容上也有所侧重,篇章指称和人称指称使用较为频繁。在人称指称中,由于第三人称具有相对固定的衔接作用,并且第三人称的全知视角与法律语言表达客观公正的特点相契合,因而《民法典》语篇中几乎都使用的第三人称指称。比较指称以表达指称词与所指之间的相异关系为主,其中比较指称词“其他”和“另”的使用频率占据绝对优势,它们通常作为法律兜底条款的常用词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制定者因认识能力不足而造成法律的不周延性,为法律提供弹性的解释空间,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在结构衔接方面,《民法典》语篇几乎没有使用替代衔接和同构衔接,而是经常在不影响语篇基本语义表达的基础上使用省略来衔接上下文。通过省略这一结构衔接手段的应用,既能避免已知信息的重复,突出所要表达的新信息或重要信息,又能在省略不必要内容的同时,使前后文语义衔接得更加紧密,这既体现了法律语篇追求语言表达简洁经济的特点,又反映出汉语语篇不同于英语语篇的重视意合的语言特征。在逻辑衔接方面,《民法典》语篇广泛应用了各种不同的逻辑衔接手段以鲜明、清晰地表明句子间的逻辑语义关系,进而突出其语言表达的逻辑力和条理性。其中因果逻辑衔接的使用频率最高,且以表示假设关系的衔接类型最为常见。这是由于法律条文经常需要规定民事主体在某类假设情况下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因而需要频繁使用表示假设关系的连接成分来显示其中的逻辑语义关系。此外,逻辑衔接中的转折衔接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应用特点。《民法典》语篇中转折衔接以排除性转折为主,且整个语篇仅以“但是”和“但是……除外”两种连接形式来表达这种逻辑语义关系,体现出立法语言具有系统性、程式化的特点。在词汇衔接方面,以词汇重复的方式来衔接语篇几乎随处可见,其次组合搭配这一衔接方式也较常使用。词汇重复这一衔接方式既能保证用词的准确性和表达的严密性,还能突出强调语篇表达的主题,有助于读者更快捷有效地获取语篇的主要信息或重点信息。其次,由于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通常会涉及围绕某一具体法律主题的多个参与者或行为过程,当表示某个参与者或行为过程的词语出现时,其他与该词语有组合搭配关系的词语倾向于共同出现,从而在语篇中形成衔接关系,因此,组合搭配这一词汇衔接手段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也较为常见。此外,《民法典》语篇中使用的各衔接成分大都具有较强的书面语体特征,例如,指称衔接词“该”“本”“此”和“其”,逻辑衔接词“即”“且”和“因”,以及一些关联词搭配“即使……仍然……”和“只有……才……”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法律文本庄重肃穆的言语风格。从语篇衔接的视角对《民法典》语篇的显性衔接方式进行系统地考察和分析,把语篇衔接理论与汉语法律文本研究结合起来,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语篇衔接理论发展,补齐法律语言研究在语篇衔接方面的部分短板,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发展。《民法典》的显性语篇衔接研究同时还有助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解读,帮助《民法典》得以真正落实,并对今后《民法典》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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