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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本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属于私法规制范畴;但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搭售行为时,则会排除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市场,同时也会剥夺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因此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各国都将搭售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但是,搭售行为有确实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可以更好地控制产品品质,维护经营者的商誉,增加消费者福利,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因此各国垄断对其并没有全然否定,尤其在知识经济下,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复杂性增强,搭售行为可以减少消费者盲目选择产品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并能保证产品的正常运转使用,因此合理分析搭售行为的正反两面的效果,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市场竞争中暴露出来的利益冲突十分激烈,传统的公用企业和依法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竭尽所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同时拥有技术上优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又常常利用中国竞争法制度的不完善,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研究和分析搭售行为对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维护民族工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举被称为国内“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德先诉索尼案为例,从对该案的分析中,指出当前完善对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章中综合国内外立法中的不同表述,对搭售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从对其常见形式的介绍以及与相关行为的比较中,使人对搭售行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澄清一些误解。第二章从经济学和法学两种视野,分析传统工业经济下发展起来的搭售理论。以搭售行为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为框架,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情况。由于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传统的反垄断制度有很多地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因此,本文第三章从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对比出发,详细分析了新经济下搭售行为的新特征和由此带来的规制上的难点,并介绍了欧美竞争法相应的新理论和规制上的新发展。本文第四章分析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立法中对搭售行为规制的现状,指出了其所存在的欠缺一般性条款、欠缺构成要件的规定、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及缺少专门的执法机关等缺陷和不足,无法对新经济下的搭售行为给予及时和有效的规制;并在第五章中针对这些缺陷和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上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