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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在美国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1972年的《海岸带管理法》做深入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提出构想。前言部分说明海岸带的重要性,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法律制度形成对比。希望以美国相关制度的阐述来给我国带来启发。通过对核心词“海岸带”的法律界定展开对“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概述。在目前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对海岸带的界定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但是,作为一个单项立法的对象,其法律上的范畴比起其自然科学上的内涵扩大了很多。正因为这个特征,突出了综合管理的需要。海岸带综合管理是从海洋管理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从单一调控手段走向综合管理的过程;而且得到国家在政策、法律、行政或规划等方面的支持,并相应形成了海岸带综合管理自身的目标、内容、基本措施和原则。在海岸带形成自己的管理系统之前,美国把海岸带管理看作是海洋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海洋大国,美国首先是制定符合国家利益的海洋政策,并以此为指导,建立了相应的海洋管理制度。这时候的海岸带管理被多个行业管理所分割。该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是,既然海岸带是一个划分模糊的区域,那么分割管理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海岸带的整体效应;其次,在行业管理的模式下,将会出现法律的交叉和空白现象。但随着对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海岸带继续采用海洋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各种利益需求;海岸带已经逐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对象,需要单独立法。所以,通过美国国家政策的调整,《海岸带管理法》最终得以颁布。该法的制定适应了国际上“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潮流。在管理模式上,美国根据自身情况,采用集中型管理模式,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三层管理机构。作为具体的借鉴对象,第三章中详细论述了美国的《海岸带管理法》。该法的实施方式是建立在联邦--州合作的基础上。这样的话,既能够通过联邦的国家政策指导,又能给予沿岸州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但同时,这种管理模式的运作和协调也成为美国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为我国将来如何建立海岸带管理模式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围绕如何使该法律更具操作性,或者海岸带管理目标如何实现的问题,该法制定了多种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配合了海岸带管理模式的选择、管理职能的配置等因素,推动了美国海岸带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形成了该部法律自己的特色。从动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该法律,本文论述了该法修订的特点和发展方向。了解该法的从无到有、从纷繁复杂到运作卓有成效的历史,为如何构建我国的海岸带综合管理法律制度做铺垫。通过对美国海岸带管理制度所作的铺垫,第四章围绕如何构建我国的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我国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缺少“海岸带综合管理法”。除此以外,行业管理或交叉或推脱的问题、海洋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协调的问题等,都是我国需要解决的。正是在这些方面,我国能从美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上、美国《海岸带管理法》的内容上学习到很多有益的经验。虽然我国在1979年进行过海岸带立法尝试却没有成功,这么多年也没有对海岸带进行过综合管理,但是,法律制度的出现与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从这一点上说,目前我国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法律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虽然中美两国在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上差异巨大,但是,我国海岸带的管理正在经历着美国的历史。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法”的制定已经是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