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已经逐步走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民法领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并不陌生。继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惩罚性赔偿正式出现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内,2015年年底《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也出现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的相应条款,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亦正在紧张的起草过程中,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呼声高涨。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无可厚非。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震慑功能,可以弥补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然而新《商标法》施行两年多以来却罕有惩罚性赔偿应用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陷入桎梏。本文结合舆论热议具体案例,引出我国现行的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在概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归纳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现状,介绍并分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具体结合我国现行的知识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构建设想。希望能给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