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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严厉惩治腐败犯罪、谨慎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修九》)的颁布,我国引进了终身监禁制度,并将其定位为一种依附于死刑缓刑执行的无期徒刑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不仅起到严惩腐败犯罪的效果,也推动了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弥补了我国刑罚结构中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死刑错案发生,有助于国际司法的合作,彰显了巨大的立法价值。通过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在适用终身监禁中存在以下颇有争议性的问题:第一,现行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贿赂领域犯罪,其适用的范围局限单一,造成了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乱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其笼统模糊的法律规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执行标准,以致在审判中法官拥有过大的裁量权,极易引发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情形,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第三,终生监禁犯不能通过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具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获得离开监狱的机会,缺少救赎途径,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第四,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会带来一个个棘手的司法成本问题;第五,我国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制度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立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与当今社会倡导的人道主义精神相悖反。为了顺应刑罚轻缓化发展的趋势,体现刑罚预防目的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人权保障理念出发,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应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将终身监禁确定为刑种,在刑法结构体系中真正形成刑罚之间衔接合理的阶梯;第二,将终身监禁推广到毒品类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乃至全部死刑罪名,在立法中逐步废除死刑;第三,对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的一些模糊规定进行完善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司法公正;第四,通过完善特赦制度,为被终身监禁犯保留一扇善门;第五,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保障终身监禁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物质奖励、与亲属监护人的会见和通信以及文化教育等基本权利,体现出刑罚人道关怀精神和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