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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是立法听证的下属子概念,发端于法制相对完备的西方国家,英国自然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被认为是听证制度最早的理论渊源。环境立法听证作为立法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立法听证的发展而逐渐起步并发展的。2004年8月,我国首次环境立法听证会在南京举行,标志着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具有历史性意义。环境立法听证实践在多个省市已经开展开来,截止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举行的环境立法听证会达十几次,很多地方还尝试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应当看到,环境立法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同那些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已经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为:立法者对环境立法听证缺乏理性认识;立法过程中的部门主导导致公众参与欠缺;环境立法听证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环境立法听证难以发挥实效;听证成本高昂。这些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听证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继续完善、深化我国的环境立法听证制度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本文从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沿着由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思路展开论述,先是对环境立法听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论述,然后比较我国环境立法听证与美国环境立法听证的实践,通过梳理国内环境立法听证实践面临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这些基本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立法听证制度进行概述,明确本文研究的环境立法听证的概念,分析听证会与辩论会、论证会的区别,还分别从环境立法听证制度与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价格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与《立法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角度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分析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独有的特点。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建立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意义。文章的前两部分是整篇论文的基础,也是研究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所在。第三部分是阐述和论证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四个:公共信托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原则。第四部分以美国为例介绍了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现状。第五部分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总体运行状况。首先梳理了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我国的环境立法听证是有法可依的,其次考察了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对我国的环境立法听证的实践作出了细致分析,最后通过对环境立法听证实践的分析,得出了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出现的问题。第六部分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两个宏观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重点在于环境立法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这是本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