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只要我们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以下行为引起的纠纷: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好心帮助邻居却导致对方受伤引发的纠纷,代买彩票引发的纠纷,朋友答应请客却又反悔引发的纠纷等等。作者在下文中将以上的这些行为称为情谊行为。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情谊行为的认识,主要讨论的是国内外对情谊行为的认识。国外的德国与英、美国家都采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对行为加以界定。本文通过分析国外主客观标准对法律行为的认定,来对情谊行为加以认定。通过分析主观标准对行为的认定得出:当事人在为无偿搭乘、代为买彩票等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同时追求法律后果,那么该行为为法律行为而不是情谊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为无偿搭乘、代为买彩票等行为时没有将内心意思表示出来,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那么对该行为只能认定为情谊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客观标准强调从具体情况对行为加以认定。德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时以是否有偿、行为风险、行为重要性作为客观因素,而英美等国是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协议认定与行为地点是否在商事场合作为客观因素。这些参考因素也是认定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标准。通过分析我国对情谊行为的认定,得出情谊行为不能被囊括在法律行为之中,也不能被囊括在事实行为里。本文第二部分讨论情谊行为致人损害应怎么赔偿才公正。作者认为情谊行为中受害人的请求权依据不是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认定为是侵权法上的请求权。作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情谊行为引发的损害时,受害人的请求权应类推适用一般侵权,是一种减轻情谊行为人责任后的请求权,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出判决,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救济。若情谊行为人主观有过失,让情谊行为人做出相应的赔偿是可取的。但认定情谊行为人构成侵权,就可能导致行为人不再敢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这样就会导致人与人关系的疏远。通过分析归责原则得出,对情谊行为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类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最为合理。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情谊行为在民法中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提出立法确认情谊行为制度的意义及可行性。作者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日益密切,情谊行为致人损害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在民法上应将其立法,以利于指导实践。因为情谊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在认定情谊行为人的责任时,依据侵权行为责任来认定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立法确立情谊行为制度,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权益。其次,明确情谊行为人的义务。若某一行为的注意义务法律已有明文要求,或特定行业规定,那么情谊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时的注意义务要达到法律或章程的要求。情谊行为人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就构成重大过失,情谊行为人对造成的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要给予赔偿。若注意义务没有法律或行业加以规定,情谊行为人应尽到日常生活上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上的的注意义务是指人们在生活中做某事时为避免危害后果所应注意的各方面。情谊行为人未尽到日常生活上的注意义务的,构成轻过失,对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时减轻责任的依据。从对公平理念的分析可以得出,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减轻以公平观念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法官对该类案件根据其对公平内涵的理解,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减轻都有统一的依据,才能对其产生的纠纷做出公平的裁判。第四,情谊行为人可以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约定免除的事由为自甘冒险。情谊行为人也可以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主张免责。最后,根据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观点,情谊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应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