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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使采访手段也在日益更新,新闻媒体利用隐性采访进行新闻调查已经不是新鲜事,从最初使用到目前为止最少持续了二十年,这期间引起了新闻界与法律界的极大争议,但新闻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之所以生存到现在,是因为隐性采访有着一般显性采访所达不到的效果,再加之其社会目的具有高度的正义性,一直都深受老百姓的喜爱。目前学术界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其是否符合道德及法律要求。新闻隐性采访涉及新闻学与侵权责任法,具有交叉学科性质,隐性采访手段的“不合法”性与社会目的的正义性相冲突,引起了一系列矛盾,例如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新闻自由与法律保障间的冲突等。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新闻法》,有关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法规也几乎没有,现在只能依靠《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制,隐性采访很大一部分也依靠行业自律规范,新闻媒体监督机构出台了一些行业自律规定,但保护的性质明显,将新闻隐性采访这一问题一直处于法律的调整之外不是长久之计,甚至应该将此类侵权类型纳入到普通的民事侵权类型当中。利用新闻隐性采访经常会造成公民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损害,甚至造成公民严重的精神损害,新闻媒体涉诉也变成了常见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侵犯的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强烈,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形成了鲜明的冲突,法官在认定构成侵权存在一定的困难,且不同的侵权形式会造成不同的权利被侵犯,且不同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抗辩事由,这与一般民事侵权抗辩事由不完全相同,尤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曾列举过二十多种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应当尽量仔细剖析其中的问题,并将论文分成五大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意义、研究目的及国内外现状。本文第二部分分析隐性采访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分析新闻隐性采访会侵犯公民的哪些权利,并分析其侵犯形式及抗辩事由。第四部分较为深入的分析新闻隐性采访侵权的构成要件、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等,对该侵权现象进行剖析。第五部分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总结,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并进一步分析该现象引起的其他法律问题,希望能够为此社会现象的找到一些解决办法,并将新闻侵权列入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并且固定下来。由于目前的知识的储备有限,理论分析能力还不够深入,还未能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日后能够继续深入研究,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为法治建设作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