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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专业报告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投资者往往依赖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做出投资决策。但近年来,很多证券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于是,经过各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立法者的深思熟虑,2005年出台的新修改的证券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新公司法都对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近来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比如“科龙证券民事赔偿案”,去年4月初,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科龙一位股东起诉德勤案,就是因为行政诉讼前置的程序性要求而被拒绝,该诉讼战维权团召集人宋一欣律师在就该案谈到自己的看法时就强烈的建议应该废除行政诉讼前置措施。事实是,当初规定行政前置程序的主要考虑,即我们的法官在这方面的专业素质不高,于现在看来似乎过于牵强了。而新出台的证券法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中建议是否该考虑以司法解释的途径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另有银广夏案,虽然新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为连带责任,但是真正在实施起来,对这种共同侵权的认识以及其中的因果关系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系统研究。所以很多的事实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对证券中介公司虚假陈述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让人们欢呼的同时,是否该尽快地出台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使新的法律,新的立法理念和救济途径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使第三人的权利更好的现实的实现。真正的得到实质性救济的权利才能真正称得上权利。本文立足于有关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文章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参照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试图为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首先对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进行了理性分析。然后分析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各要素的界定,在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了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以及第三人。接着讨论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法方面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同时依据新证券法173条规定,证券中介公司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最后论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件受理条件,诉讼形式以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其他救济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新的实践进行了探讨,相应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