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保证在诉讼中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都能够经得住法律的检验、司法规律的规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质疑。这次改革的提出不单是本次改革的一个重点,还是一个亮点,甚至是一个难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命题的提出主要是针对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现实所提出的。审判中心主义是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要求,也是由审判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目前,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大部分学者也持有相类似的见解,即从诉讼构造,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进行改革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机制。本文在论述当前刑事诉讼机制所存在的弊病,即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盛行和“案卷中心主义”影响深远导致的种种弊端的同时,将其同审判中心主义进行对比论述,得出现今提倡审判中心主义的紧迫性与可行性,并将重点放在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路径分析上,从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如何对我国刑事诉讼机制进行改革。本文的论证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的盛行,导致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失,诉讼中心的前移与审判地位的弱化,因此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和不良结果。正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从审判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出发从而引出审判中心主义在当今司法实践中被提出的必要性。进而说明我国为何在此时提出审判中心主义这一理念,以及通过同相关概念的对比突出其被提出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制度和实践两方面出发论述当前我国是有发展审判中心主义所需要的土壤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如何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论述。囊括了制约侦查权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和诉讼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完善,循序渐进地描绘出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切实做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