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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俗称双重买卖或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两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分别出售给两个买受人,成立两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二重买卖自古有之,出卖人或受标的物价格上扬的利诱,或出于恶意的一物多卖,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出卖人一物多卖的行为都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一物二卖实为二重买卖的典型形式和缩影,故本文着重讨论一物二卖的情形,而且此处的“物”亦为特定物。广义上的一物二卖,包括了无权处分下的二重买卖,而狭义上的一物二卖仅指有权处分下的二重买卖。一物二卖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物权变动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大立法模式。一物二卖发生后,为了权衡买受人之间的利益,更为了减轻对此造成的交易市场不良的影响,两种物权变动的模式都尽量用其各自的理论和法理来约束一物二卖的行为。一物二卖的现象普遍存在,对动态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但这一现象目前仍无法规避,这是因为买卖合同行为本身具有自发性,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并不过多干预,所以签订合同的行为没有太大的障碍。尽管如此,对于一物二卖的问题还是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制度等来解决,在出卖人签订合同之初,就用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出卖人的再次买卖行为,加大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或者一物二卖已经产生,给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充分的救济方式,使买受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能够得以最大化的补偿或赔偿。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要保护动态交易安全,不能只适用单一的法律制度,而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尽量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稳定。文章首先阐述了一物二卖的定义和分类,其次立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一物二卖发生后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进一步判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最后分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上对一物二卖的救济方式。虽然在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之间主要是标的物的转移问题,但还得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考虑。在一物二卖的交易中,确定第一买受人与第二买受人谁可以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