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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对于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随着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越来越多的运用救济程序,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应当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一并提起的确权请求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具有统一性、何种异议事由才会被法院承认等。立法中对“案外人”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许多第三人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考虑,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出于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立法者在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时,并未取消执行异议程序,而是将该程序设为异议之诉的前置审查程序,但是该程序在实务中的运行并没有发挥立法者当时预想的作用,需要予以改革。案外人由于不了解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便基于先确权,然后以法院确权文书阻止执行程序的考量,往往会将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同时提起。对于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同时提起确权请求时法院的处理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有专门规定。但笔者通过对81份河南省各地法院在2018年和2019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实务中法院很少会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中回应案外人的确权请求,此时就需要予以明确如果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了确权请求,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赋予案外人执行救济的权利是为了排除执行法院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出现有被执行人选择与案外人串通,借执行异议程序来拖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关于惩罚滥用诉讼的制度应当予以细化,以便在实务中更好的运用,同时也是对执行救济制度体系的维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一个法条中,条理不清晰又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在《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情况下,有必要取消功能类似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完善审理程序规定。本文拟从以上几个角度出发,探讨其他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帮助,并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优化建议。本篇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的内容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分析。首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做了介绍。其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背景做了研究,讨论在法律上规定执行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沿革进行了考察,梳理了执行救济制度体系的演变情况。第二部分内容,通过对收集的关于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案外人主体资格的裁定书和81份河南省各地法院2018年和2019年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阐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案外人”界定标准模糊、前置异议程序较为繁冗、诉讼请求不具体、异议事由种类不明确和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矛盾并存几类问题。第三部分内容,是对比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案外人权益保障程序,通过借鉴《民事诉讼法》对其他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引出下文的完善建议。首先,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详细规定引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建议。其次,通过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功能对比,最后引出是否有必要对这个三种执行救济制度有一个取舍,进行制度层面的完善,从而更好的赋予案外人救济自己的权利这一问题,并在下文给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适用问题提出优化建议。该部分内容结合实践中的考察,对于如何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明确“案外人”的范围、改革繁冗的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并要建立诉权滥用防范机制、明确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细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完善审理程序规定。通过上述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