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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各类由农民为实现某一经济目的而共同缔结的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以及这些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企业等其他各种归类到集体所有制的农村经济组织;而狭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指拥有并经营管理以集体土地为主的集体财产,实现农民福利的经济组织。本文讨论的为狭义的集体经济组织,暂且冠名为村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其他集体资产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而农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享有广泛的社员权(也有人称之为成员权)。村经济合作社是公益性社团法人,以维持集体资产和谋求社员共同福利为目的。村经济合作社区别于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其职能表现为实现农民的土地生产和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低保等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的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等,同时,还通过土地的统一经营、土地或现金入股投资办企业、厂房出租、土地的发包等实现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社员资格的取得原则上以农民身份和地缘为前提,依出生或迁入而取得,社员人数因生死嫁娶等原因而动态变化。社员享有表决权、越权行为无效确认权、农田的承包经营权、受福利保障权和部分剩余资产分配权等社员权。社员权不能转让和继承,社员因成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社员资格时,不再享有社员权利。村经济合作社在组织机构上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会议、社长和监事会,村经济合作社的事项根据重大程度分别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会议以及社长决定,越权行为一概无效。在农村完成城市化改造后,村经济合作社即予解体,集体资产按一定比例提留后归解体时的全体社员所有,并改造成股份合作制的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