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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中,国际领域涌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全球问题或称全球公共问题,即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超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问题:比如人权保护、恐怖主义、核战争威胁、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等,这些无论从存在区域还是影响后果上都具有全球性,涉及到全人类的当前利益,更决定着人类的未来,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对全球问题的研究始于罗马俱乐部,其在1974年推出的第二个报告《人类处于转折点》中,就指出“除非以全球观点和顾及长远的观点从事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否则,想根本矫正世界现状和人类前景是不可能的”,的确全球问题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普遍的利益相关性,内在地要求各国加强合作,通过政策的协调采取一致的行动,来共同应对全球问题带来的全球性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各个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机制应运而生,按照国际关系学上对国际机制的定义,其是指一系列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行为者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问题的预期围绕着它们而汇聚在一起,它对于克服各国之间就全球问题进行合作所面临的信息障碍,提供行动和政策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国家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以及形成合作的激励性机制等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具有促进实现国家间的长期、平稳、规范合作的潜力。
本文选取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作为切入点,对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进行具体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全球范围的经济活动,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国际上,从1979年世界气候组织为减缓碳排放所带来的温室效应而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开始,国家间就展开了协同的科学研究,进行了不断的政治谈判,最终于1992年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正式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国际合作机制的规范中,1997年公约缔约方又进一步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第一次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了约束性的限制排放义务,推进了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本文立足于这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权的国际合作机制展开深入的探讨,其背景是什么,以及协商和谈判逐步建立起国际合作机制的过程,目前国家间对各自的政策和行动达成了怎样的协调和共识,其中本文将对《京都议定书》中创设的清洁发展机制展开重点论述,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一项崭新的国际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设计理念是什么,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己具备了怎样的运作框架,它能否克服双方间存在的合作障碍,焕发凝聚力,从而成为一项真正的双赢机制,这些问题都将是本文所关注的。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是国际社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应对全球温室效应的最重要弹性机制。该机制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来实现双重目标帮助发达国家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减排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采取措施以减缓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不但具有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功能,还能为参与国带来巨大商机,所以成为各国政府与企业重点发展的工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八届缔约国大会召开之后,该机制的运行法则大致己建构完成。各国纷纷完善与该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期待与国际同步接轨,而能够及早启动该弹性机制,一方面抑制国内温室气体减量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坐拥市场商机。
作为发展中国家,该机制的实施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商业机会,使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负担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或交易产品。因此,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我国改善气候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为我国吸引外资以及加速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我们有必要在体制上对其有更透彻的了解,以帮助我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而且需要完善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制度,以吸引更多的项目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碳排放权产生的现实背景、碳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碳排放权的产生和发展。论述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京都议定书》的三项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的清洁发展机制,并分析了《京都议定书》履行中尚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第三部分,客观分析了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方情况以及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应对温室气体减排压力的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吸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市场环境不完善进行一系列的分析。
第四部分,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并针对克服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体制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制定明确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标准、建立合理透明的评估标准和批准程序、为清洁发展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方式的支持体系、确立法律责任保障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完成、改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收费方式、注重科技发展和科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