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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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是人类美好的愿景。在自然法学派那里,医疗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关系着“人之为人、人之尊严与人之自由”。在哲理法学派那里,医疗不再是手段,其本身也是目的,然而,如果人们并没有认识到医疗是目的和权利,就会极大地阻碍其实现。因此,医疗是权利吗?是何种权利?正是本文讨论的第一个基础性问题。于是,本文首先对医疗权的法理之本体进行了描述和界定,包括医疗权的概念、构成、内容和性质等。少数民族是我国公民的一类特殊群体,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医疗文化、医患关系和医疗模式,有的还形成了相对系统的医疗体系,如傣族医学、彝族医学、藏族医学和壮族医学等,对于少数民族医疗及医疗权行使中的特殊性考察是本文进行分析的第二个问题。而在医学社会学家那里,医疗也是一种社会控制和治理的手段,具有维持健康的生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并承担着控制和矫正某种具有社会构建性质的越轨行为——“疾病”的功能,进而调节某种社会关系。也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医疗权的保障就具有了相应的秩序和正义价值,然而,秩序的维持和正义的实现,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的积极介入,因此,如何平衡有限的国家积极保障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是本文论证的第三个问题。同时,由于人口、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和“可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在医疗权的行使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于是,本文借以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理论(主要是新自由主义左翼的正义、平等理论以及社群主义、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来试图论证少数民族医疗权特别保障的正当性,这是本文着力论述的第四个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了法律人类学实证考察的方法,以云南省为例,根据医疗权不同内容方面的特征,在宏观和微观结构中观察和发现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是本文进行考察的第五个问题。最后,在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一定程度的对于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上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思考的第六个问题。但总之,以上的六个问题都是围绕着一个总的问题在进行,即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六个章节。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少数民族医疗权的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民族法学议题,其既是对少数民族(医疗)权利(保障)的研究,也是对法律制度在多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中实施问题的考察,同时,目前对于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还较为有限,因此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结合了法学的规范分析法、政治哲学的理论分析法和法律人类学的实证研究法进行,是一定程度上的阐释性和问题对策性相结合的研究。第一章是“基础性”的一章,研究的进路是结合基本概念的界定,对医疗权是何种权利进行了法理式的追问。医疗活动可以说伴随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始终,但医疗并不从来都是一种权利,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结构对应着不同的医疗观念和手段,文化的多元也带来了医疗模式的多元,同时,在社会建构主义视角下,医疗的目的和功能也是多元的。随着自由与权利意识的萌芽和发展,共同体的成员在让渡部分自由的同时开始要求国家履行消极和积极的义务,医疗保障也逐步从恩惠(道德义务)、救、治(社会治理)上升为一种权利(个体自由),并得到了相关法律规范的确认。然而,医疗权是何种权利,其概念如何界定?内容如何?性质如何?都还没有形成相应的通说。于此,本文首先对医疗权进行法理学本体论的分析,对其概念和性质进行了界定,并在其构成中,明确了一般和特殊权利、义务主体,并梳理出医疗权的四项主要内容,分别包括医疗资源享有权、基本医疗保障权、医疗知情同意权和紧急医疗救治权。在医疗权的特殊主体中,有一类特殊主体是少数民族,其特殊性何在,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在本章中,先通过少数民族医疗权和公民医疗权之间的关系论述对少数民族医疗权进行了一定的界定。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少数民族医疗和医疗权行使的特殊性,少数民族是我国公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平等地享有公民的基本医疗自由。但一方面,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和人口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在医疗资源的享有和医疗保障方面都处于一定的社会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医疗文化,并固定为特殊的医、患关系和医疗模式,使得医疗权中部分内容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分别在不同的医疗模式下,对少数民族医疗权行使的局限性、特殊性进行了考察。第三章是“承上启下”的一章,在第二章中,本文讨论了医疗权的“消极”与“积极”的性质,我国现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立宪政国家,其宗旨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而“保障”,包涵两种方式,一种是更为重要,也是目前学界更为倡扬的消极不作为方式,即要求国家对于公民个体自主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即免于干预,另一种方式对应着国家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帮助和保障公民医疗权的“自我实现”,即免于匮乏。因此,本文第三章从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的正义和秩序价值出发,论述了对于少数民族医疗权有限的“积极”保障和“软法律父爱主义”的必要性,并为第四章少数民族医疗权的“特别”保障的正当性论证奠定了基础。第四章是研究的“重要”章节,主要着力论证了少数民族医疗权“特别”保障的正当性,这也是过去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中较为忽略的。首先,以新自由主义的正义与平等的理论为进路,主要引入了三个学者的经典理论,一是,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指导下,分析了少数民族属于社会较为不利群体而适用正义的差别原则具有一定的适当性,同时,论证倾斜保护是出于民主、仁爱、互惠和实质正义的要求。二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和平等的关切理论也为少数民族医疗权的特别保障提供了支撑,医疗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其地理配置的公平性非常差,而少数民族又大多处于地理上的不利位置,因此,为了给予少数民族以平等的关切,就需要实施相应的优待措施。三是,阿玛蒂亚·森在甄别不利地位和扶助对象,从而实现实质自由方面,提出了新的重要的标准——“可行能力”。其次,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新自由主义(偏左翼)的进路,其基底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而社群主义认为,少数民族医疗权的保障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嵌入性,个人不可能脱离社群而实现绝对的自由,强调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为了集体利益,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构建都是正当的。其后的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调和了这一点,认为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在拥有作为公民资格的权利基础上,还应当享有差别的权利保障,而这种特别的保障是为了保护自由多元文化的存续,可见,对于少数民族医疗权的保障离不开多元文化的语境。第五章是“实证考察”的章节。这一章开始从理论上的分析进入到现实的考察中,并且同样是“重要的”和“承前启后”的一章,实证考察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之后再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选择以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为例,根据医疗权所包涵内容的不同特征,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上进行不同内容、不同层面的考察。因此,本文选择了以云南省及玉溪市作为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障政策方面的宏观分析对象,而选择了嘎洒镇及大槟榔园村作为行为微观层面的观察“场域”。选择的理由还在于,研究对象具有“边疆”、“山区”、“落后”、“多元民族医疗文化”等文化符号特征,但具体的研究对象对应着的这些符号既具有相似性,又具有相对性。其后,运用法律人类学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和问卷调研等实证分析方法,发现了少数民族医疗权不同内容方面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医疗资源分配的“非正义”问题,少数民族基本医疗保障权的“非差别”问题,少数民族医疗权行使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多元医疗文化保持的困境等。第六章是“建议对策性”的一章,针对第五章中发现的云南省少数民族医疗权保障不同内容方面的问题,以云南省为场域,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建议,认为根据罗尔斯正义的差别原则,应当给与少数民族专项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实行固定的扶助政策,并基于森的可行能力培养,提高少数民族人力资源的可及性和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当然,保障少数民族医疗权的行使还要注意保持少数民族多元的医疗文化和模式。余论,但非常重要,和第六章相联系,但又有所区别,从实证中再次回到规范分析,分别从宪法、民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对医疗权及少数民族医疗权的法律保障给出了一定程度的粗浅建议,并提出,在《中医药法》出台实施之际,应当尽快审议通过我国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这两部法律规范作为基础,让医事卫生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结论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思考、分析和论证,得出了四个基本结论,第一,少数民族医疗权是公民医疗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少数民族医疗权在行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特别保障;第三,对少数民族医疗权的特别保障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正当性;第四,少数民族医疗权的保障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其完善做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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