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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有:①著作权法保护模式;②专利法保护模式;③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④专门保护模式。至今为止,任何一种方法都无法尽善尽美的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研究思想与表达分界的问题只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中具有研究意义。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法得到公认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著作权法区别于其他保护知识成果法律的重要特征,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理论,可称为著作权法的一项公理。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计算机程序中的保护范围也仅限于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分界,只有先确定那些属于表达的部分,才能进一步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著作权侵权案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确定软件中思想和表达界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将在分析传统作品中思想和表达划界原则的基础上,对计算机软件中划分思想和表达界限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解决方案。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1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2程序与文档虽然都呈现为文本的形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区别。程序的文本是提供机器阅读,其价值在于功能;而文档是提供给人阅读,其价值在于的说明性的文字本身。虽然程序与文档都是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是文档属于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与传统著作权意义上的说明书类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早就解决了;而程序的保护问题是知识产权法面临的新问题。故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部分,而不涉及文档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计算机程序本质上是文本和功能的结合体,以文本为载体构筑的功能性作品。静态的文本包括处于不同的层次目标代码、源代码、子程序、程序结构、程序功能等。文本在动态运行中就与硬件配合就成了一台具有特定功能“机器”,可以输出用户界面、功能操作、图文显示等。功能是文本运行的输出结果,而不同的文本又可以构造出相同的功能。本文将从文本和功能两方面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进行研究,既研究对计算机程序文本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时也研究计算机运行后产生的用户界面、功能操作部分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王迁教授在繁忙的工作当中仍对论文的选题、结构、内容给予了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我受益匪浅,在此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