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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究竟何时仅需受“行政法”或“刑法”制裁即可,何时还需再否定其私法效果,是我国近年来不论是理论界或是实务界讨论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一个法律难题。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仍十分模糊,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法条,不仅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的意见相左,就是最高院,在对同一法条究属效力性规定或管理性规定的认定上,也曾出现反复。法律适用的极度不安定不仅严重损及法律的权威,也使得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矛盾日益突显。我国学界虽然对于上述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研究,仍以理论研究为主,且未将强制性规定按其特性作进一步的分类,然社会生活极其复杂,强制性规定包罗万象,因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如果不适当,不是戕害民法自治的精神,就是过于保守而使得管制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本文拟以法院判决为研究视角,初步提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初浅看法,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尝试采用案例类型化方式分析。具体方法为根据一定的区分原则,将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分为五种类型逐一分析,分别为违反管理性规定合同类型化分析、标的物违反强制规定的合同类型化分析、违反前置审批规定的合同类型化分析、违反程序强制规定合同类型化分析以及违反确认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通过对这五种类型的具体案例分析,归纳出认定各类合同效力时需注意的问题。第二,对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本身极其复杂,认定标准尚存有很多争议,但实务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更加迷乱。笔者希望通过这方面的检讨而作更清楚的区隔,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可以集中精力处理真正的问题。第三,建议建立案例法。通过对五组案例的分析,笔者以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判定标准真正的难点,在于价值判断难以统—。利益衡量如何取舍,违法目的到何种程度否认其私法效果是合适的,说到底,都是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因而,笔者建议,最高院对于实务中合同效力认定争议极大而该争议又属于价值判断范畴的,能否先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进行指导,渐渐的再通过逐案累积的类型,归纳成为具体的、可预见性高的权衡规则,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