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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造化之精华,是人类祖先留下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风景名胜区赖以生存的命脉,它是国家的一项特殊资源,是保护型的社会公事业。尽管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在逐步的发展,但其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现象日趋严峻,资源与环境保护监管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这就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实地考察和文献阅读发现,国家与地方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立法在逐步完善,但在其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仍存在着诸多法制难题,如:风景名胜区现有立法存缺陷;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不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不完善;风景名胜区产权制度不明晰;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国外把类似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区域称为国家公园,其中美国、加拿大、日本在国家公园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良好经验,值得我国风景名胜区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规律,将这些经验科学地运用到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与管理中。针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现状和问题,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的主要途径有:第一,完善风景名胜区的立法保护。制定专门法律,提高立法层次;确立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第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系统。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规划机构资质;建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系统。第三,理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确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建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监督的法律制度。第四,完善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坚持行政优益权的法律原则;建立合理的风景名胜资产评估的法律制度。第五,完善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的生态观宣传教育。只有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制度,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的科学保护和管理,才能推动风景名胜区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