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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对股东获得投资获回报具有重要意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而言更是如此。通常情况下,公司有权对其内部事务进行自治,但是当自治无法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纠纷时,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中,尚无法寻找到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窘境做出了改善尝试,但是相关规定仍需继续完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围绕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分三个部分展开:文章第一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述为什么要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诉讼保护。首先分析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权利实现必须依赖他人特定行为;其次阐明利润分配虽属公司自治事项,但是公司自治的局限性会导致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而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通过自救实现权利保护。最后论述司法权的性质使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具有了合理性,但这一介入应当具有明确界限,即仅在因小股东受到压榨导致公司中的公平正义价值遭到破坏时,法院才能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支持股东未确定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救济诉请。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析来探讨利润分配请求权现有救济制度的不足。公司法规定了间接保护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制度,但它们缺乏实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认可了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有重要的突破性,但其仍未通过颁行;从典型的几个地方性规定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待未确定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的态度不同。综上,在保护小股东未确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没有给出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尚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三部分尝试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保护制度进行完善。首先阐明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制度完善必须遵循公司内部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即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司法谨慎干预原则;然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重点论述程序规则的具体化。本论文的主要观点在于,相对于大股东而言,小股东是公司中的弱势群体,应当对其核心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而诉讼保护即是现行最权威可行的保护方式,所以本文在理论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旨在完善我国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