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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接近正义”,其实质是“将权利转化为实际利益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民事司法作为一种手段,应当保障基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从而实现其实体利益。中国政府已在《世界人权宣言》上正式签字,该《宣言》第14条将“接受裁判权”作为一项人权加以保护。因而,对“基层民事司法与接近正义”课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对人权的研究,乃是人类的尊严。基层民事司法正义是法学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界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一方面,它为整个民事司法理论研究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又为基层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中国它却长时间地被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界所忽视和冷落。千年轮回,世纪伊始,我们需要站在人权的高度重新审视中国的基层民事司法。理论上,基层民事司法应当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即正义的守护神。正义的基层民事司法应当具有公正性、效率性、主体性、专业性、便利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但是,实践中,它能否恰当地解释规则,能否便于公民理解和利用,能否公正、迅速、实效地解决民事纠纷要受到现实生活中多种因素的制约。21世纪中国社会的基层民事司法制度,从根本上就是要站在民事诉讼利用者的角度考虑民众究竟希望什么样的民事诉讼制度,明确基层民事司法在接近正义的途径上还存在哪些障碍,这对于基层民事司法的改革和建构而言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研究深层次理论问题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笔者以解剖“麻雀”式的社会学调查方法对湘南某县的民事司法现状进行了调查与思考,希望能为“基层民事司法与接近正义”课题的研究提供一些实证的思路与建议,以实现接近正义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