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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仲裁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仲裁事业的起步较晚,再加上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我国仲裁责任制度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目前仲裁服务的需求。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仲裁立法中所缺失的一项内容,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极少有上升到立法层面的。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以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以现阶段我国仲裁的相关状况为出发点,在分析国内外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我国仲裁员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及责任认定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四部分进行了阐述:首先,“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中指出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了各国对待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态度,然后列举了当前我国在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引出了下面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分析与研究;其次,在“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分析”中对当前世界上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的三种理论,仲裁员完全豁免论、仲裁员有限责任论和仲裁员完全责任论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目前在我国应该采取仲裁员有限责任论;再次,在“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认定”这一部分提出了在我国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应该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了在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措施,有四点建议,包括构建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公正与效益的价值体系、建立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其中在建立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制度中采取的是立法建议,通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和豁免范围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