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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的大一统局面得到改变;期间西方世界又先后经历了启蒙运动的洗礼,价值的和思想的多元化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常态,并逐渐为人所接受。然而,这种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化现实的存在,往往会使人们面临对如此一个问题的解答:如果这种思想和价值的多元化是一立宪政体内,人类理性自由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那么构成这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何在,信奉着诸种合乎理性之学说的人们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并以何种方式来对这一基础加以认肯的。在当今社会一立宪政体中,信奉着诸多不同的合乎理性之学说之个人是如何共存于一社会的,即是说如果一秩序良好的社会能够存在,那么作为保持此一社会稳定的根基,其统一的基础何在。对此,罗尔斯以重叠共识的理念为我们作出了解答。罗尔斯通过对达成某种重叠共识所牵涉到的诸多理念——公平的合作系统理念、自由而平等的个人理念、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以及公共理性的理念等——作出解析,以回应在一立宪政体内部达成某种重叠共识所需的必要基础和条件,以及完成一重叠共识之后的一秩序良好社会之特征。罗尔斯的理论体系将达成重叠共识的步骤分为两个:探析在一个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化的立宪政体内,价值的多元化如何导致一些原则及规范为人们所接受,从而达成一宪法共识,而这一宪法共识又如何不断深化、扩展,从而完成一稳定的重叠共识理念的达成。在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达成的过程中,涉及了一系列理念和假设,其中一些引起了相当的歧义和争议。首先是其有关人性的假设,即理性而冷淡的人性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和完善的;其次,公平的正义观念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光谱中的一个代表性正义观念,其作为一重叠共识的核心和焦点的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是否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抑或只是建立在特定的人性假设——理性而冷淡的——基础之上的一个“权宜之计”;最后,罗尔斯对其公平的正义观念内容上的表述,使得一旦处于一立宪政体内的民众无法对一种实质性的观念——可以以公平的正义观念为例——达成较为一致的理解,那么一重叠共识的理念势必无法达成,换句话说,公平的正义观念所内含的诸价值由于缺少一种对程序性价值的珍视,导致一种重叠共识的达成可能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在我们对一立宪政体内达成某种重叠共识抱以肯定和积极态度的同时,针对上一部分所可能引起争议的部分,有必要借用诺齐克、哈贝马斯等人的有关理论对其进行重新建构,并将重点放在以下几点:1)、如果一种类似公平的正义的实质性正义观念无法充分满足人们对于建构一秩序良好之社会的需要,从而难以获得一重叠共识的核心和焦点的地位,那么如果我们要恢复对这样一种实质性观念的信心,要么通过扩充其内涵,使其涵盖尽可能多的主流价值;要么缩减这一实质性观念的根基,使其仅仅能够满足人们达成一种最低限度共识的需要。2)、对于一种实质性观念所可能存在的缺陷,一种程序性设置同样应该被视为特殊的工具性价值而被写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