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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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不断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同时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也在不断增强。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营销、资金运用、日常经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严重降低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度,甚至会引发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行业互助基金,能够在保险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成为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给予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障,增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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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不断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同时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也在不断增强。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营销、资金运用、日常经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严重降低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度,甚至会引发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行业互助基金,能够在保险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成为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给予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障,增强社会公众信心,维持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在参与风险处置实践中已积累一定经验。但整体观之,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诸如相关立法位阶较低、融资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认定不合理、保障基金公司职权行使有限等问题。而域外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起步较早、发展全面、体系完善,若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必须从域外的实践中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域外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规则构建、基金融资机制、基金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关系等方面的举措,归纳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经验。目前,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构建上,需要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的立法位阶,增补细化配套条款,衔接其他金融法律制度;在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及融资机制上,采取以风险为导向的混合费率模式,遵循风险和收益相结合原则,扩充基金内外部融资渠道;在保险保障基金介入时机及补偿标准设置上,细化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条件,动态调整基金补偿额度;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上,保证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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