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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获取财富的形式日趋多样,拥有的财富稳健增长,这既为个税收入的增加创造了条件,也对个税征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与计税方法,纳税人根据自己收入来源的不同承担着不同的税负。但是纳税人既可能在经济活动之时根据税制安排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纳税,也有可能故意隐瞒真实收入信息,从而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使国家依法应当计征的税收流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征税依据源于纳税人收支、财产等信息,所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尤为重要。目前税务机关掌握自然人财富信息的有效渠道主要有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税务机关主动进行税务检查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方面,纳税人作为涉税信息的所有者以及最终税负的承担者,往往会选择不提供或者虚假提供涉税信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处于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之外,税务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去核查纳税人的相关收入、财产信息存在局限。面对自然人纳税人众多的现实国情,同时受税务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税务机关难以单靠自身力量来获得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为解决此问题,税务机关必须拓宽涉税信息获取渠道,借助第三条途径即知情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提供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协助主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但是对于税务协助主体提供涉税信息的标准、方式、程序、责任、激励等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无法达到税务机关准确掌握自然人涉税信息的理想效果,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仍然未实现应收尽收。本文立足《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大背景,首先阐释了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构建的背景,接着对相关基础概念进行了解析,然后揭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现状,在分析域外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制度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制度构建的基本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