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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国内外对于推出中国存托凭证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引入中国存托凭证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趋势。我国于2018年6月6日通过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由此建立。中国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制度是基于现代信托制度演变而成,我国法律规定境外企业不能直接在中国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我国存托凭证制度规避了这种法律限制,使得境外企业可以通过在我国发行存托凭证进行融资。借助存托凭证可推动我国优秀的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公司重返国内资本市场,同时满足国内投资需求,增加投资渠道、促进经济流动,推动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我国存托凭证还处在初级阶段,仅针对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开放试点。自存托凭证制度建立,我国已出台了一些防范措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银保监会、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都配合《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修订、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文件。然而较成熟的存托凭证制度而言,我国对于投资者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完善。我国存托凭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跨境信息披露的不协调不统一、监管力度较小、外汇管制带来的市场分割和套利风险、尚未明确的域外管辖权、赔偿责任难以落实、政府投资者保护机构并未发挥真正作用等都致使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的存托凭证制度,加强存托凭证立法,完善存托凭证法律体系,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全面披露、境内外联合监管的存托凭证监管制度,逐步开放外汇管制,允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双向自由转换,加快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明确我国管辖权,完善司法救济,充分发挥我国现有政府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能等,才是防范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有效办法。本篇论文的研究脉络:一是对存托凭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其概念、基本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二是从法律体系、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外汇管制、管辖权、司法救济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三是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存托凭证制度进行解读,分析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找出不足之处并总结原因。四是介绍美国存托凭证制度,通过对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介绍,分析其对我国的启发,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与借鉴。五是针对我国存托凭证存在的投资者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更好得完善中国存托凭证制度,防范投资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