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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改革、混合制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确立,司法上对“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资产的认定差异大,甚至导致因资产、客观行为表现认定不准确使得非罪的认定为构成犯罪。混合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中经常会出现类似刑法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以“王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为例,分析此类私分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对其性质进行界定。本文主要分四部分对该问题进行阐述,正文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王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案由、基本案情,归纳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以此作为整篇文章的线索,为全文提供事实基础。本文的争议焦点有:一是,本案中被分配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二是,B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公司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三是,发放给新闻中心财政核发经费编制人员稿酬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此行为是否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方式。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层面对该罪名作出精细的分析,首先从客观层面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国有资产”的概念作出界定,了解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内涵,进而通过刑事推定的方法,对资产的产权确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企业资产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其次从主体层面出发,一方面论述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否为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分析混合制企业、公司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通过客观行为层面的分析总结出集体发放稿酬、奖金的行为性质,从而更准确得对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认定。第三部分:本文案例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主要通过上述的法理分析,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结论。B公司对员工分配的稿酬、奖金其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主经营,并非国有资产;另外B公司在对外进行业务往来时,有完全的、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运营时的资金也不涉及国有资产,不能算作为国有公司;此外,以王某为首的领导班子分配稿酬发放奖金的行为一直是沿用旧有的惯例,虽然违反了地方性法规,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得出王某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原因分析,总结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界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把握应遵循的原则,即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入罪的判定中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性质、国有企业、混合制企业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等因素,以此来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