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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家事犯罪中的未成年证人可能会面临法定代理人缺位及指证自己亲长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程序中如果不能给予其必要的保护,很可能会损害家事犯罪未成年证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增加其犯罪可能性。本文通过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逻辑分析的方法,分析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的特征,论证我国当前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得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需要在审前程序(表现为对未成年证人的取证程序)与审判程序(表现为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的保护。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保护概述。首先分别对家事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未成年证人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进而总结出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需要保护的特别之处:其一,法定代理人缺位会导致未成年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缺乏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其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需要与家人进行对质的质证程序会对未成年证人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第二部分为我国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保护的现状。从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审前阶段分析了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现状、未成年证人的询问程序现状、对于减少重复取证具有代表性的“一站式”取证机制的现状。审判阶段分析了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出庭的现状、庭审中的保障措施的实施现状。第三部分是家事犯罪未成年证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审前阶段询问家事犯罪未成年证人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定代理人缺位之下合适成年人参与程度不高、履职程式化、中立性难以保障;询问未成年证人程序中缺少针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程序;“一站式”取证机制本身可能损害实体公正。审判阶段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存在问题是: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出庭率低、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措施缺失。第四部分提出解决方法:审前程序中要通过完善法定代理人缺位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取证程序中的家事犯罪未成年证人进行立法保护、完善“一站式”取证机制来减轻取证程序对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的损害。审判程序中要通过设置家事犯罪中未成年证人是否出庭的审核程序、完善其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来加强其出庭作证的程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