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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国内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到达了白热化的程度,足见中国对成为WTO成员的重视程度。在WTO法律制度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限制贸易措施,但是国内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的研究并不像反倾销问题那样众多。当然,这和中国不断遭到外国反倾销制裁而没有一起反补贴调查的现实有关。作者认为《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也是WTO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它的研究也十分必要。本文分上、下两篇共五节。上篇主要结合WTO案例对补贴的基本法律问题做出分析。文章并不包含SCM协定的全部内容,而是选取协定中最基本的内容——补贴的定义和分类——作为主要的分析对象。简单而言,补贴就是“由一国家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但是各国形形色色的补贴方式给WTO和SCM协定提出了挑战,只有对补贴的定义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解释才能正确界定补贴,才能规范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实现SCM协定的宗旨和目标。为此,作者搜集和阅读了大量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例报告,对SCM看似简单的定义做深入的分析和比较。补贴作为各国普遍使用的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十<WP=4>分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的支柱产品就是因为受到政府的扶持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但是,补贴同时也给其他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自由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也是WTO禁止和限制某些补贴的原因所在。由于补贴形式多样,涉及各个领域,其作用也具有两面性,因此,文章根据SCM协定从不同角度对补贴作出了分类。补贴的分类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之一,因为不同的补贴类型关系到一项具体的补贴行为是否违反SCM协定,关系到是否足以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程序。在依据SCM协定对补贴定义和分类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文章下篇主要分析中国的补贴现状。正是由于补贴的双重性,一方面,中国必须严格履行WTO协议下的各项义务,遵守SCM协定的内容,对补贴行为作出规范和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补贴对国内经济的积极作用,也不可能完全取消补贴。因此,文章选取几项典型的国内支持行为一一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出口退税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公平的政府财政行为,根据“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出口退税并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也不会违反SCM协定。但是一旦出现征少退多或者不征却退的现象,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出口补贴而引起争议。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有针对的给予特定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获得了利益,构成补贴。这些优惠政策是否违反SCM协定或者是否会应被禁止,则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中国政府而言,特别是地方政府,应该注意在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同时,避免出现明显违反WTO义务的做法和行为。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是备受关注的补贴行为,政府在承诺取消对国有企业的高额补贴的情况下,应该更注重通过改革国有企业体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市场化的运作,这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出路。出口信贷是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信贷方式,政府的出口信贷是否构成补贴的关键在于其提供的条件是否使接受者获得了比市场上能够获得的条件更加优惠。政府应该切实将银行的运作纳入市场,符合SCM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