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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日趋增多,前有黎平注册“蔡澜”商标案件,后有中国球星姚明诉“姚明一代”侵权案、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诉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泄停封”止泻药、“流得滑”涂改液等一系列侵权案件发生,更使得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逐渐成为法律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可以说,在计划经济下,这种现象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生产任务、销售计划都是按照指令进行,商标仅仅是主管机关对商品生产及销售进行计划管理而使用的一种工具,也不会带来经济收益和社会价值,更不会被认定为是企业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即便某个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相似,也不会侵害公众人物的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作为优秀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其所能带来的额外价值非常明显。这就使得那些不想通过长期努力而快速获取市场认可度的企业,抢注、冒用、仿冒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品商标的行为成为了必然选择。而这种行为必将引发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益保护之争。本文主体共分四章,在第一章中,作者试图在明确姓名与姓名权、公众人物与其姓名权、商标与商标权等一系列概念基础上,通过分析侵犯公众人物姓名权的危害和对“蔡澜诉黎平”案的评析,提出了公众人物姓名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冲突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第二章中,作者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着重从二者表现形式、市场逐利特性和法律制度缺陷三个方面深刻分析了二者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并对为什么在公众人物姓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要采取特殊处理原则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在第三章中,作者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对公众人物姓名权保护较好的国家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后,着重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特别是在公众人物姓名权没有被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对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综合评述。在第四章中,笔者对我国如何处理好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从立法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