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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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年源远流长、卓尔不群的大河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使其在世界五大法系之林大放异彩。而其中的刑法观念与刑法制度,是中华法系文化宝库中的一朵奇葩,曾以其独有的特色与魅力备受世界瞩目,也曾以其相对发达与完善的典章制度,吸引万邦来朝,为东亚诸国树立了楷模与典范。然而,学界针对中国古代刑法特色问题的专门研究尚属少见,学者往往是在探讨中华法系特点时有所论及,或者将关注点集中于某一方面,缺乏宏观系统化的研究,这的确是一种遗憾。而且有些问题学术争议较大,或者有理解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颇,研究上的盲点。以宏观的视角审视中国古代的刑法,论证其在刑法观念、刑法地位、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内容四个层面上所表现出的特点,展现中华法系刑法的独有特色,揭示其所蕴藏的深厚文化内涵和价值意蕴,为刑法传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价值。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慎刑观:中国古代主流的刑法观。慎刑观是传统刑法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是一种与法家为代表的重刑观对立的刑法观。认为刑法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惩恶之具”,是推行德礼教化的“辅治之法”,是德礼无效后的最后手段;主张“立法之要”务在宽简;推崇“平允中正”、“钦恤哀矜”和“非佞惟良”的“用刑之道”;追求刑期无刑,刑措不用的“大治”目标;贯彻“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慎杀理念,主张“先教后杀,以德去杀”;遵循“生道杀民”的原则,要求刑官对待死刑案的审判做到“再四推鞠”,反复案验,“以求其死中之生”;罪疑从赦,老幼废疾可减免,只要“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经多次复审与复核,堪称“铁案”,方可拟判死刑。死刑审判最终决定权统于中央,统于皇帝,做出死刑判决后,还要多次复奏,再行勾决。尚有各种赦宥制度相配合。死刑案犯享有充分的救济机会,在穷尽死刑的各种救济程序之前不能执行死刑。经过“议而又议,缓而又缓”,最终“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慎刑观不仅体现在儒家学者的理论中,体现在明君贤臣的诏令奏疏中,体现在法典规定与制度设置中,还体现在乱世王朝普通司法官折狱理刑的判牍公文中,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民本”思想、“仁政说”以及人性论。第二部分,以刑为辅:刑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别具特色,法律规范分类有其自身的内在理路。是“以官制(即官礼)、仪法(即仪礼)与律(即刑,也称法)分治”的独特的“三分模式”,这种分类与儒家思想中的“礼治”模式相契合,亦即“应经合义”。在这种模式中,并非“以刑为主”,而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的。关于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认识,是以西方语境下的法,简单套用中国“法”的一种误读。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刑”、“律”可以互称,指刑法,是“惩其已然”的消极规范;而“礼”不仅仅是以“别”为核心的一系列“亲亲”、“尊尊”的精神原则,同时也是现实中用以调整和维护“和谐”、“有序”的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治其未然”的积极规范。礼包括官礼和仪礼,亦即行政法与礼仪法。以行政法为核心,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法为后盾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结构体系,数千年来有效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其与礼仪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门类的关系之中,体现在对于礼仪的刑法保护以及对于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维护上。尽管作为“盛世所不能废”的“国之大抦”,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还属于辅助性的。第三部分,从多元到单一:中国古代刑法法源特点。中国古代的刑事法源经历了一个由多元到单一的过程。一定时期内,在成文法典之外,还有令、科、比、故事、例等灵活多样的法律形式,其中比、故事、例几种法源别具特色,而且学界争议较大,对其专门的辨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比与故事其中的一部分属于司法判例,成为汉魏晋特别是汉代最为活跃的两种法源。例是臣僚奉上谕或直接就国家各方面问题及其如何解决所提出的“奏本”、“题本”,即所谓“臣工条奏”,经皇帝批准后而奉为法律的,属于制定法而非判例法,主要在明清时期广泛运用。对于清代律例关系的研究分析直接关系到对古代法源体系运行模式的认识,深入研究意义重大。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古代的法源体系由多种法源并存,逐渐归并为典(基本法典)与例(条例、事例、则例)两类法源,都属于成文法。律典是刑事法之大纲,具有原则性、概括性与较强的稳定性,其“宏纲巨目”、词义简要,用以“统宗”,“垂一定之制”;例则“零节细目”,因时制宜,“以权其轻重之衡”。典例相辅,相得益彰,使宏纲细目,大小咸赅”,使刑事法源体系“纤悉比附归于至当”,形成一个疏而不漏的严密法网,有效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典例相辅”法源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是古代立法及法律编纂水平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第四部分,礼仪犯罪:古老礼仪之邦的独特罪类。“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礼仪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礼行为,入于律中以“正刑定罪”,试图对礼所维护的以“别”为核心的等级秩序与伦理秩序予以刑法保护。纵观古代律典,这类违反礼仪法的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以《大明律》为例,其中《礼律》二十六个条文都涉及礼仪犯罪。礼仪犯罪在成罪以及处罚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侵犯的客体主要两类:一类是侵犯封建等级秩序,例如“失误朝贺”、“失仪”、“奏对失序”、“亵渎神明”、“服舍违式”等,一类是侵犯家庭伦理秩序,如“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丧葬违礼等;犯罪主体以官吏居多;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影响;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构成礼仪犯罪的方式,既遂结果以行为犯居多。礼仪犯罪的处罚方式多样,五刑都有运用,并大量地适用赎刑、劳役刑、经济处罚和处罚中的教育手段。第五部分,余论:让历史照进现实。“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刑法传统具有独特的风骨和丰富的内蕴,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刑罚之刃不可轻启;法律之中当有天理人情在;人道主义精神宜彰显;法网当疏,疏而不漏;礼仪文化须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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