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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尤其对资源型乡镇而言,煤炭资源开发带动了乡镇经济的高速增长,但“粗放式”开发模式导致乡镇区域生态遭到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而且在区域环境治理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着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基于此,资源型乡镇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尤为重要。正确认识资源型乡镇生态补偿主体关系是实施生态补偿的关键一步,是保护乡镇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地和谐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在资源型乡镇的生态补偿过程中,主要的参与主体是乡镇各级政府、煤炭企业和农户。但由于主体之间关系模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权责不清晰,补偿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导致区域内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很大矛盾。补偿主体包括资源开发受益者,环境破坏者及环境建设者;受偿主体包括资源开发利益受损者。经调查发现,乡镇政府和矿区基层政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在实际补偿中出现了“囚徒困境”的状况;煤炭企业也存在生态补偿金和补偿税费缴纳不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社会责任的现象;同时受负外部效益影响的农户,利益也受到很大损害。因此,为促进当地经济与环境的稳定发展,协调生态补偿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看待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以推动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平衡发展,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已成为资源型乡镇可持续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资源型乡镇,生态补偿及补偿主体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并引入强互惠政府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效益理论,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与实际相结合,并且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生态补偿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各级政府、企业、农户相互之间的收益矩阵,找出实现主体间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为明确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的责任及义务,为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提供思路。最后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厘清各主体间关系,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补偿主体体系,建立基于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责任制度,并对补偿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只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修复资源型乡镇的生态环境,提升煤炭资源生态补偿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