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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部分对占有制度的核心内容占有的效力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占有效力的历史考察,第二、三、四、五部分别研究占有的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占有的保护效力和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论述占有效力的历史考察。本文通过对古代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及其效力的历史考察,认为现代各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的占有的效力是二者相融合的产物,他们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中找到来源或依据。第二部分研究占有的推定效力。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占有的事实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本文着重论述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包括占有权利推定效力设立的理由、内容以及适用范围。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包括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占有权和所有权推定的效力。前者是一切占有对非占有人而言,表明占有人享有权利,而非占有人无权利;后者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表明凡与占有动产之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用调查权利的真实性,即可安全的获得所有权。第三部分研究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使长期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或进行交易的善意的第三人获得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使其权利处于更加稳固的地位,可以说是占有的最高效力。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包括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权利和依时效取得而取得权利,这两种制度均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物尽其用,这是法律进行利益衡量并选择的结果。善意取得是指以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占有人,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或他物权,而不受原权利人的追索。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在我国,是否采用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国目前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也没有加以规定,笔者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取得时效与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用取得时效制度,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