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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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彩礼返还纠纷层出不穷。《解释(一)》第5条对彩礼返还做了直接规定,但该解释过于笼统,且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返还习俗相悖,难以应对复杂的彩礼返还纠纷。各法院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标准与尺度存在较大差异。基于2015年以来彩礼返还纠纷判决书209例,并以“周某与唐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蔡某与邱某1、邱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邓某与李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三个案例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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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彩礼返还纠纷层出不穷。《解释(一)》第5条对彩礼返还做了直接规定,但该解释过于笼统,且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返还习俗相悖,难以应对复杂的彩礼返还纠纷。各法院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标准与尺度存在较大差异。基于2015年以来彩礼返还纠纷判决书209例,并以“周某与唐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蔡某与邱某1、邱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邓某与李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三个案例为典型案例,可见,在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存在彩礼返还范围不一、彩礼返还主体差异、彩礼返还比例模糊等争议焦点。关于彩礼的范围,恋爱阶段的“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综合考量给付目的、给付场合,以及恋爱时间、价值与纪念意义等。善良风俗范围内合理数额的礼金属彩礼。亲属给付或接受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予返还。金银首饰系为缔结婚姻且价值较大属彩礼范畴。在彩礼返还的主体问题上,应当对《解释(一)》第5条中的“当事人”做扩大解释。婚约财产纠纷中诉讼主体既包括婚约双方也包括双方亲属(主要是父母)。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是登记结婚的男女方,亲属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对于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婚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久,彩礼返还比例越低。共同生活既要满足外观,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彩礼返还比例还应当考虑诸如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给付方是否悔婚、女方是否有怀孕、流产等善良风俗,以引领彩礼习俗良性发展。司法解释应当对彩礼返还规则予以细化,具体包括:制定包含符合本地习俗的彩礼范围;彩礼纠纷诉讼主体以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为标准;将善良风俗入法,把彩礼给付方是否悔约、有无过错作为认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此外,共同生活的长短是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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