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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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在信息化发展追求个人尊严与隐私的背景下展现出了自身的扩张样态,扩张样态容易侵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阻碍社会信誉、声誉机制建设,既容易影响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也容易侵害信息处理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产业经济发展。限制删除权有助于缓解矛盾、解决冲突,避免利益失衡等问题。通过规范分析法,本文对删除权现有规定进行梳理,梳理出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中对删除权的限制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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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在信息化发展追求个人尊严与隐私的背景下展现出了自身的扩张样态,扩张样态容易侵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阻碍社会信誉、声誉机制建设,既容易影响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也容易侵害信息处理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产业经济发展。限制删除权有助于缓解矛盾、解决冲突,避免利益失衡等问题。通过规范分析法,本文对删除权现有规定进行梳理,梳理出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中对删除权的限制仅停留在了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范围上的概括限制;《个信法》第47条进一步加强了对删除权的限制,但例外情形混淆了限制情形与变通情形。可以说,现有限制未能完全匹配删除权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缺乏限制删除权的具体指向、理由及限度,主要可以表现在缺乏全面、具体、可行的例外情形。因此,本文以“限制删除权”为主题展开论证。学界研究对本主题的直接研究缺乏,多围绕删除权的性质、删除权与被遗忘权之关系、删除权的边界研究、行使限度研究中涉及,本文意图弥补现有研究之不足,以权利限制之视角,从理论角度与现实角度,论述现行规范缺陷,提出“限制删除权之问题”。从权利限制的原理出发,解释限制删除权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依据和合理的制约,阐明限制删除权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各国各地限制删除权的5种具体模式,主要围绕GDPR及其指南、CCPA、CPRA相关限制情形,分门别类进行深入探究设置的合理性,分析“限制删除权之理由”;从优先解释论的角度,尝试对比整合、分析国内国外立法、案例、指南中的分歧点与重合点,分析国内外司法实践案例的论证说理部分,实现优位利益之聚合,提炼“限制删除权之路径”。在参考域外立法、指南与案例的基础上,本文得出,我国限制删除权的路径应以利益衡量论为指导,以聚合优位利益为根本,明确并细化删除权的例外情形,具体包括(一)为保护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所进行的必要处理;(二)为保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相关的必要处理;(三)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或实现他人合理利益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四)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和完整性而进行的必要限度内的处理;(五)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六)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而进行的必要处理;(七)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使用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八)规定执法机关、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作出裁决作为兜底条款。至于“技术上难以实现或需要付出不合理成本的”条款应属于变通情形,不能作为例外情形。法官在裁判中也应更好把握删除权适用收与放的尺度,以比例原则构建裁判基准,构成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力的新机制,形成限制删除权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走向专门化、科学化、权威化的新局面,促成一个既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又重视其他相关主体权益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既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注重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价值的个人信息删除权适用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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