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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而公共性的衡量标准是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公共部门在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时有义务最大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成为公共部门进行政策选择的核心指南。具体到实践中,公共利益常常体现为民众利益,这就要求公共部门代表与回应民众需求。然而,作为公共政策的主体,公共部门在进行决策与政策执行时也会受“自利性”部门利益与“逐利性”利益集团的影响。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博弈与选择过程中最大化公共利益,维护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价值,成为了亟待公共部门破解的难题。在世界范围内,利益集团作为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之一与民主政治的天然伴随物,其存在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政治现象。在我国,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分层加剧和利益格局分化,社会形态也正逐渐从单一性转向多样性。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与重组,引发新的利益群体与利益阶层的形成,进而显性或隐性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在利益集团发展不可避免的背景下,结合中国国情重新解读利益集团理论及其对公共政策公共性所带来的影响问题,无疑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由于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和活动能力的增长,必然会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甚至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参与过程将会对政治体系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一方面增强政治沟通与利益表达,促进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与平衡性,强化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过程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能给政治体系带来潜在的消极影响,如阻碍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或通过,加大公共性政策执行成本,导致公共性政策执行偏差,影响决策的公正性,特别是在利益集团竞争失衡的社会中,很可能引发违法乱纪现象,造成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流失,降低政府的政治权威,损害其合法性基础等。在美、俄、欧盟等西方利益集团治理经验的启示下,我国规制利益集团以维护公共政策公共性需要从培育理性的公民社会、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建立利益集团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法制基础、理顺政府与利益集团关系等方面着手,减少利益集团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负面影响并扩展其积极作用,使利益集团政治下的我国公共政策保持公共性的固有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