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与《大清律》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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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主要立法活动有二,一是《大清会典》的编订,二是《大清律》的修撰。关于这两本著作的研究成果已可谓是硕果累累,但截至目前,始终没有人将两者联系起来做比较研究。本文就以此为创新点展开研究,探索清代这两大立法成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清代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配合与衔接。《大清律》436条律文中有221条涉及到官吏犯罪,而《大清会典》更是围绕官吏为中心展开的。《大清会典》的典文部分(下文简称典文)与《大清律》的律文部分(下文简称律文)都十分重视规范官吏行为。且典文虽重在规定官制及设立国家典章制度,但其在刑部典部分却吸收了许多律文,对官吏犯罪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论述。因此本文选取了以官吏犯罪问题为视角,对清朝两大立法活动的成果——《大清会典》与《大清律》展开对比研究。通过典文与律文的修纂过程对比,文本对比,以及典文律文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来探讨其关系。经过仔细的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典文与律文具有效力的一致性,相关条文的一致性,相关内容的互补性,以及处罚方式的差异性。对于官吏犯罪问题,典文与律文具有一致的法律效力,都在清朝的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律文许多条文都被“直书于典”。在处罚犯罪官吏的过程中,典文与律文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典文与律文侧重点不同,典文重在“设范立制”,更近似于官员的“行为守则”;律文重在“正刑定罪”,更近似于现代的“刑法”。典文详“行政处分”而略“刑事处分”,律文则重“刑事处分”而轻“行政处分”。典文对于处以刑罚时通常以“论如法”、“论如律”、“详见如律”的字眼简略带过,而对于官员的“行政处分”规定则非常细腻。律文对“刑事处罚”规定的非常仔细,但对于官员的“行政处分”则较少提及。正是存在着侧重点的不同,才能使两部法典在实践中相互配合。以年羹尧案为例,我们能够详细的探究典文与律文在司法实践中的衔接与应用。笔者在研究过程中采取了文本对比、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展开研究。通过两部著作内容上的详细文本分析来研究其联系,再从清朝的司法实践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通过典文与律文在个案中的运用,试图以动态的方式来研究其在实践中的配合与衔接。经过仔细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大清会典》与《大清律》在官吏犯罪问题上都具有法的效力。典文与律文相关条文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互补性,处罚方式上又具有差异性。典文更近似于官员的“行为守则”,更多的是对“行政处分”的规定。而律文则更近似于现代的“刑法”,注重“刑事处罚”。也正是由于典文与律文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其可以在实践中相互配合,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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