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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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涉外民商事纠纷发生的概率,相应地也会造成各国之间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发生。在此背景下,为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其中。因我国的诉讼制度受到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将该条文运用于个案时,因为部分条款规定不明及对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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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涉外民商事纠纷发生的概率,相应地也会造成各国之间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发生。在此背景下,为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其中。因我国的诉讼制度受到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将该条文运用于个案时,因为部分条款规定不明及对条文理解的差异,影响了判决结果一致性的实现。本文选取了一则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渡边孝返还原物纠纷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为研究起点,对比域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本案所反映的我国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的时限、准据法与相关利益因素展开了深入的思考。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渡边孝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诉讼经过、法院裁判结果等内容,并引出本文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那些法律层面的研究,归纳出“不方便法院的提出时限”、“准据法对适用不方便法院的影响”以及“本案对于‘利益’的判断”三个争议焦点,由此确定了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对案件中反映的“不方便法院的提出时限”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阐述了时限规定涉及的程序法基础,然后参考了日本、海牙公约有关规定和典型案例,最后运用到本案的分析中,指出本案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在时限问题上的疏漏之处。第三部分阐述了关于“准据法对适用不方便法院的影响”有关内容。首先,介绍了域外准据法对适用不方便法院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次,通过分析各级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指出各级法院对于准据法进行考量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本案对于‘利益’的判断”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将域外对于“利益”判断的立法与实践归纳为三方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即当事人方面、受案法院方面与潜在替代法院方面。其中,囊括了司法便利、讼累和判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多种利益因素的考虑。然后对本案各审法院关于相关利益的判断进行考察,阐述了本案在决定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时对有关利益问题的考虑以及不足之处。第五部分则是根据本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对我国不方便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阐述,并结合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总结出我国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提出时限不明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再次,阐述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过程中,对于准据法因素应当进行灵活、综合考虑。最后,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所涉利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利益因素,并列举出部分重要考虑因素作为实践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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