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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受到传统刑事二元结构的影响,往往只根据犯罪人在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处罚。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角色定位往往被认为是无辜受害的一方,殊不知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有可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的条款,被害人过错只是作为量刑情节中的酌定适用情节。虽然正当防卫的规定中也少许暗含有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正当防卫的问题并不是运用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本文借鉴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认为犯罪是被害和加害互动的结果,在有些犯罪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和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时就要考虑到被害人因素的影响,不加考虑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影响,就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也有违刑法公正性的价值要求。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犯罪学上的被害人过错,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学概念进行分析,将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同犯罪学上的被害人过错区别开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能体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过错才‘是刑法学意义的过错,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过错主要分为明显的过错和罪错两种情形,不同类型的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被害人过错主要通过影响刑事责任的根据和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要素来达到最终影响刑事责任的结果,而且,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要具备严格的条件限制。最后,结合国内外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成功的立法例和一系列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基础上,并考虑到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刑法中量刑体系内的尴尬处境,笔者提出应当将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主张,以期望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把握被害人过错这一减轻处罚情节,对犯罪行为人更公正地适用刑罚。